辽宁民办高校可自主设置专业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摘要】 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鼓励民办高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鼓励民办高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可根据产业需求自主设置专业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同时,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高校每班配班主任

    民办高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民办高校配备专职团委书记一名,待遇参照学校中层干部标准。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因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价

    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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