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存:政府要为社会参与高教治理提供权力空间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编者按:12月10日,第七届“教育与中国未来”30人论坛2016年会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举行。本次年会以“教育创新驱动与智造中国”作为本届年会之主题,通过智能社会的教育挑战、在服务中国中创新教育、在创新大学中培养新人、智造中国的教育使命四个主题的研讨,为中国教育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多种可供借鉴的思路。搜狐教育作为独家网络媒体进行了全程报道!

  以下为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刘宝存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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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十几年来国家层面一直强调一个新型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发展规划纲里中提出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2013年又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也存在一个建立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我们的高等教育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以制度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体制的完善》。

  我觉得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办学、社会积极参与的治理体系。政府宏观管理就是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下放权力,由原来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向间接的宏观调控,为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提供权力空间,综合利用法律法规等手段,对高校实施宏观调控

  学校自主办学是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完善大学制度,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使大学能够按照社会需要自主办学。

  所谓社会参与,就是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大学章程的规范下,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家层面 教育政策的制定和高等学校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咨询、协商、评价、问责和监督等作用。

  我们发现,中国的宏观教育决策主要是在内部完成,由相关司局负责调研、论证和文件起草,由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室讨论决定。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方式,就是请一些专家参与相应的咨询过程,但是并没有参与直接决策,社会力量实际上被排除在教育政策决策机制之外。

  从学校内部讲,学校内部的重大决策都是通过校长办公室或者党委常委会决策,也是学校内部决策,实际上也没有社会参与机制,不能反映社会的需要,也不能有效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既然高校办学、培养人才就是为了服务社会,但是教育政策决策的时候却没有社会的参与。

  我是研究比较教育的,所以我从比较教育的角度提出了五个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通过委员会建立社会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在中央政府做决定前,很多国家一般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进行调研,发表研究报告,在研究报告基础之上形成相应的政策,然后再进一步形成相应的法规。在地方政府层面,很多国家都采用委员会制,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教育厅、教育局作为执行机构。其中委员会就包括包括政府、产业、学术、法律等各界人士,各个不同行业的人的观点和需要就能够反映到这个决策过程当中,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是这样的机制。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让外部的人参与决策,是否会影响学术自由?其实,学术自由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学术自由是表达观点的自由。在政策制定方面应当听取不同行业的人的意见,因为做教育的人提供的只是社会一个方面的意见。

  第二,通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制度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高等学校决策的机制。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学校决策制度,就是理事会、董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字,但相同的是它是一个决策性的机构。美国叫董事会,法国叫法务委员会,英国和德国一般叫理事会。从中国来讲,我们也提出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和董事会,建立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但和董事会和国际上的董事会、理事会不一样,这只是一个咨询机构。我觉得应该适当借鉴一下国外的董事会、理事会制度。

  第三,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政府和高校间的缓冲作用。中介机构在国际上的治理体系当中它发挥着一种特定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称之为缓冲期或者缓冲机构,学校和政府如果绑得太死的话可能产生很多问题,所以中介机构发挥了一定的治理作用。主要是通过资助、研究、评估、咨询、协调、监督等手段影响高等教育的治理,从而来协调高等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在政府和学校之间形成上下的强制性关系。尽管中介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多种多样,比如日本的教育审议会、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会、德国的科学委员,但是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在政策方面也明确提出,“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但是中国的中介机构普遍时间短、规模小、没有独立性,存在权威性不强、行业自律性比较弱等问题。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思路是对的,下一步是怎么样支持中介机构的发展,进一步明确教育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地位,规范行业自律。现在的做法是把一些相应的部门职能下放到直属机构,但是直属机构是不是中介机构,因为和教育部离得又太近,都是教育一部、教育二部,离真正的中介机构还差一些。

  第四,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问责制度等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国际上很多国家从法律上要求高校特别是公立学校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听证会、问责等制度加强高等教育的社会监督。这些制度是交叉的,从不同角度控制教育资源,控制权力的滥用,来提高教育的效率,从而保证社会公众对高等教育的期待能够实现,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

  信息公开是监督的一种基础,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以美国为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就要求高等教育通过很多途径公开信息,比如校情说明书、高等教育综合数据系统以及共享数据系统,通过这些可以了解到学校的情况。

  第二方面是听证制度,高等学校会经常举办听证会来征求公众意见。除了讨论经费预算等敏感问题以外,很多国外大学董事会的会议经常向外界开放。因为纳税人支持学校发展,学校应该向纳税人公开会议的过程。很多国家里面政府虽然没有给私立学校提供相应的强制性支持,但是很多私立学校也向公众开放他们董事会的会议,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第三方面是问责制度。从70年代尼克松时代开始,全世界进入了问责时代,“问责”这个词的频率越来越高,现在全球都在提问责。现在的问责就是社会的问责,当然问责也可以包括政府机构,政府委托的机构基金会、赞助机构、专业组织等,这些都可以问责,这种问责是通过法律法规、行政指令、绩效拨款、评估、审计、引导、约束和影响等,进行约束和引导。国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提出,重大教育决策出台前要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这些制度已经有了很好的框架,思路也是正确的,但是这些政策如何落实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个方面是调整政府角色定位,改变政府的管理方式。前面的四条建议都是建立在第五条的基础上,没有这个条件,前面的事情也调整不了。政府应该成为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者,应该改变原来既是举办者,又是管理者,又是评判者的局面,真正把管、评、办分离开来政府要由原来的“划浆者”转变为“掌舵者”。其次政府要成为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协调者。也就是说可以适度向地方政府放权,适度向高校放权,同时也向社会放权,让社会有真正的参与空间。第三,政府可以做高等教育服务的购买者。政府不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因此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性强、权威性和公信力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研究、标准制定、评估生、咨询服务、项目监管等工作,购买社会中介机构的教育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购买服务的,而不是标准的直接制定者。

  我们整个大的思路、方向可能是这样的,但是具体怎么落实,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刘宝存在第七届“教育与中国未来”30人论坛年会演讲整理,未经嘉宾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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