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学院名称:宁夏理工学院

学院国标码:12544

学院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国有民办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理工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宁夏理工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录取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七条 学院按照学科大类进行招生,按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招生规模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分配,实际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规模。

    第八条 学院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院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

    第十条 高考成绩满足宁夏理工学院在该考区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院将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考生志愿投档的省份,我院将按照志愿优先,高考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报考志愿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者,按各项条件中加分最多的一项执行。

第四章对优秀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本科一批录取线上,到我院就读的考生,第一学年学费减免6000元;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本科二批录取线上,到我院就读的考生,第一学年学费减免3000元(我院在当地属于本科二批录取院校,享受此项政策的学生成绩必须达到录取分数线上30分)。以后各学年学费按一、二本学生学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宁夏理工学院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学生的学费减免管理规定;达到条件者,一本线上学生本科阶段共减免学费24000元,二本线上学生本科阶段共减免学费12000元)。

第五章 特困生、生态移民考生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对特困生给予补助体现了党、国家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我院本着实事求是、帮扶济困的原则,对特困学生,学院减免学费并优先安置勤工助学岗位;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在本、专科层次就读的低收入家庭学生(持低保证)和宁夏生态移民地区学生,本科第一年学费减免2000元,专科第一年学费减免1000元,以后各学年学费按特困生、生态移民地区学生学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宁夏理工学院特困生、生态移民学生学费减免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生态移民地区考生、特困生及其他学生,符合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减免政策的学生,只能取减免学费最多的一项予以执行,不累计减免学费。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等各项政策。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本科理工类学费:9900元/年,本科文史类学费:9500元/年;(联合办学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按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在校外学习期间,专业收费标准按联合办学收费标准执行);

    专科理工类学费:4900元/年;专科文史类学费:4500元/年。

    住 宿 费:1200元/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宁夏理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952-2210016,15226229969;

    传真:095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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