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商丘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 商丘工学院   国标代码 13500

  第二条 办学性质 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及学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4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制3年、部分专业学制2年。

  第四条 学校地址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236号。

  第五条 商丘工学院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商丘市。商丘东临黄海、西扼中原、北接齐鲁、南襟江淮,陇海与京九铁路、商杭与徐兰高铁、连霍与济广高速、105与310国道等均在商丘市区交汇,区位优越、交通发达,为中国重要综合交通枢纽和商贸物流中心、亚欧大陆桥中国段重要中心城市,中原经济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市范市。著名的“三商之源”、“华商之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办法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招录取工作。

  第九条 志愿优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分和专业分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分和文化分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作特殊要求。所有考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于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分数线以上的要求,我校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助学措施

  第十二条 本科及专科专业收费均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额度及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1.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2.助学金   ①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②国家中职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③中职贫困生减免学费(每人1200元)。

  3.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学校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校期间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报酬,支付生活、学习费用(每月200元左右)。

  4.爱心基金:学校拿出一定经费和教职工捐款筹集等爱心基金为每一位家庭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爱心基金”( 每月约150元),以资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退学退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商丘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与就业服务,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办学特色

  第十七条 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学习本专业课程外,还须接受信息处理能力、汽车驾驶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阅读赏析能力、交往沟通能力、外语应用能力、书法绘画能力等“七项能力”的培训。学校通过多种渠道为每一位毕业生推荐或提供就业岗位,使每一位毕业生不受就业困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丘工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招生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以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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