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教育厅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4月2日,新疆教育厅发出通知,要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即日起,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社会助学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委托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承办。

    社会助学纳入民办教育

    据了解,社会助学主要由取得资质的公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备助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社会助学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委托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承办。

    据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纳入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管理范畴,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管理,并接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经批准,在地、州、市范围开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机构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开办助学专业及考生报考专业接受同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高职院校助学以校为单位

    通知要求,普通、成人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社会助学,应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成人教育或培训机构统一组织举办和归口管理,学校其他机构不能面向社会自行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不能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自考管理部门与助学机构应分开,参与命题评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助学活动,自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机构兼职。

    社会助学机构开办的助学专业须与全国考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一致,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助学专业范围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开办卫生、师范类等特殊专业,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办核准专业范围以外的专业。

    招生宣传需提前备案

    今后,社会助学招生简章或广告必须在招生宣传前一个月,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刊播。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标题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注,要明确取得学历文凭的方式,不能使用含糊、欺骗和误导的用语,不能涉及与助学无关的内容。对擅自散发、刊播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经备案后,有效期为六个月。

    擅自招生将被取缔

    区内社会助学机构跨地州招生,必须持有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外社会助学机构在自治区招生宣传,须持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方可在自治区进行招生。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的社会助学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和取缔。

    今年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所审批的社会助学机构依法实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在一年内未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或不接受督导评估的社会助学机构,按停止办学处理。停办手续参照终止办学办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针对民办教育暴露出的诸如办学管理不规范、违规招生、非法办学等问题,自治区决定建立民办教育监管长效机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民办教育巡视督导工作,成立自治区教育厅民办教育巡视督导组,由自治区教育厅厅级干部担任组长,并具体负责民办教育巡视督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民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行风评议员参加巡视督导工作。

    巡视督导组原则上每年对民办教育进行一至两次巡回督导检查,组织实施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当地民办学校实施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工作接受巡视督导组的检查,督导评估结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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