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合肥市教育局    阅读:0

合教职〔2019〕322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人社局、财政局,相关民办学校:

为促进合肥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2019年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

2019年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合肥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合肥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教〔2016〕7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奖补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优质发展,安排资金1000万元。

1.奖励民办普通高中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学校。

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省级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称号的学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奖励民办普通高中教学质量评价获奖学校。

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合肥市专项优胜奖、专项进步奖、综合评价进步奖的学校,每项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得合肥市学校发展综合奖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奖励民办基础教育学校教科研工作。

奖励标准:对当年结题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科研课题进行奖励。每个国家级课题奖励学校5万元;每个省级课题奖励学校3万元;每个市级课题奖励学校1万元。

4.补助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办学。

补助标准:根据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分别参照我市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学校一定比例补助。对在校生数超出学校办学规模的,以学校办学规模为基准,根据超出人数予以核减当年奖补基数。

基础教育学校奖励总额扣除上述1-3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本项。

(二)奖补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优质发展,安排资金2000万元。

1.奖励民办中职学校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学校。

奖励标准:对当年通过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获得A类办学水平、B类办学水平、市级示范学校、市级示范(特色)专业的学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奖励民办中职学校师生参加技能大赛。

奖励标准:奖励参加中职师生技能大赛的获奖学校。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市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奖励民办中职学校教科研工作。

奖励标准:奖励参加教育、人社部门主办的教科研活动获奖学校。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教科研活动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级教科研活动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市级教科研活动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4.补助民办中职学校规模发展。

补助标准:对当年招生200人以上(不含非全日制招生),且在校生数600人以上的学校,按招生人数补助学校。

5.奖励民办中职学校“双证”学生培养。

奖励标准:按照当年取得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学生数奖励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总额扣除上述1-3项后的余额,按8:2比例分配于4、5项。

(三)专项奖补,安排资金600万元。

1.补助A级食堂建设。

补助标准:对当年获得市场监管部门授予“合肥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A级单位”称号的民办学校,给予3万元补助。

2.补助心理辅导室建设。

补助标准:根据合肥市总体规划,对当年经市教育局或市人社局评估认定,学校心理辅导室建成合格的民办学校,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申报市级及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成功的,给予5万元补助。

3.补助“平安校园”建设。

补助标准:对当年获得教育、公安、政法部门联合授予“平安校园”称号的民办学校,给予5万元补助。

4.补助民办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智慧学校建设。

补助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达标的学校,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智慧学校建设达标的学校,给予7.5万元一次性补助。

5.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补助民办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对当年新增达到“双师型”(一体化)标准的教师,每一人补助学校0.5万元。

(2)补助民办学校购买教职工社会保险。对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单位缴存部分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总额扣除1-4项以及第5项第一款后的余额,全部用于民办学校当年购买在职教职工社会保险补助。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办学条件符合相应学校类型设置基本要求;

2.当年年检等次为“合格”。

明确为营利性办学性质的学校不得申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

通用材料:

1.申报单位上年度已获得奖补资金的,需提供上年度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报告;

2.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年度申报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除通用申报材料外,需根据各申报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优质发展奖补,按项目分别提交:

(1)获得省、市示范高中称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合肥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评价获奖文件和奖状(复印件);

(3)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课题开题、结题等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4)经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19年合肥市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分小学、初中、高中);

2.申报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优质发展奖补,按项目分别提交:

(1)获得市级示范及以上等称号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3)教科研活动获奖证书(复印件);

(4)当年经主管部门确认录取的新招学生人数、在校学生人数(以当年11月30日数字为准)的证明材料;

(5)当年毕业生获得的经人社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花名册,同时将职业资格证书号和毕业证书编号附后。

3.申报专项奖补的,按项目分别提交:

(1)申报学校食堂建设补助,应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授予A级单位称号的文件(复印件);

(2)申报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补助,应提交市教育局或市人社局对学校心理辅导室和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当年评估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3)申报“平安校园”建设补助,应提交当年教育、公安、政法部门联合授予“平安校园”称号的文件(复印件);

(4)申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智慧学校建设”补助,应提交市教育局验收合格的文件(复印件);

(5)申报“双师型”教师补助,应提交当年获“双师型”(一体化)教师的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的认定材料。

(6)申报在职教职工社会保险补助,应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合肥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学校教职工名册(聘任合同备查)。

(三)申报时间。

1.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元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2.县(市)区域内民办学校奖补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市管民办学校奖补申请材料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3.在申报截止时间后获得的当年奖补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四)申报材料审核。

1.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分别对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的审核、审定结果负责;

2.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受理、审核所辖民办学校奖补申请,于申报截止时间后10个工作日,将汇总表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所辖学校申报材料不再上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3.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对市管民办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进行审核,并汇总全市审核数据。

(五)审核结果的公示。

审核结果在市教育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拨付奖补资金。

公示无异议后,2020年第一季度拨付奖补资金。市管学校所获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县(市)区管学校所获专项资金统一拨付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拨付到学校。

三、申报附则

(一)本年度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1.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怠于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2.被县级及以上教育、人社部门通报处理,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3.年检未达“合格”等次的;

4.违规使用上年度奖补资金或使用绩效水平不高的。

(二)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请资格,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2年,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学校所获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合肥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合教〔2015〕317号)规定。学校应将专项资金纳入本校对公账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按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支出,不得转入举办者的其他办学机构或者关联单位以及任何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各种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学校次年10月份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提交资金使用及效益报告。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人大和社会监督。学校在使用专项资金中违反财政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或者有其他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由所在教育、人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缓拨或停拨专项资金,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3年,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本方案所有奖补项目不涉及民办幼儿园。

(七)本方案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9年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补申报表

          2.2019年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补申报汇总表

(编辑:民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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